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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部门研制标准的立场和关注点不同,导致标准之间协调性和一致性有所欠缺。
                首先,再生资源相关标准之间要求不一致。目前专门针对可回收物的标准
            较少,只有个别团体标准。大多再生资源相关标准对于可回收物适用性差,且

            存在矛盾,以 GB/T 37515—2019《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H/T 1093—
            2014《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规范》和 SB/T 10719—201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建设管理规范》为例,主要差异有:第一,回收站点固定性和流动性的界定不
            同。GB/T 37515 和 GH/T 1093 中规定回收站点是固定场所,而 SB/T 10719 提出

            回收站点有固定和流动两种。第二,回收站点面积要求不同。GB/T 37515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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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收场地面积在 30m 以上,SB/T 10719 要求不少于 10m ,GH/T 1093 对“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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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和“回收站”分别提出了要求,回收点面积不低于 10m ,回收站经营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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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低于 100m 。
                其次,基础标准和技术标准之间存在冲突。国家标准 GB/T 19095—2019《生
            活垃圾分类标志》和行业标准 CJJ 184—2012《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中对于
            厨余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内涵不一致。CJJ 184 对“餐厨垃圾”的定义为“餐饮垃
            圾和厨余垃圾的总称”,“餐厨垃圾”包含“厨余垃圾”;而根据 GB/T 19095,“厨

            余垃圾”包含“餐厨垃圾”,相互矛盾。此外,CJJ 184 中的“餐厨垃圾”包括餐馆、
            饭店、单位食堂来源和家庭来源的易腐废弃物,而 GB/T 19095 将“家庭厨余垃圾”
            单独分出,“餐厨垃圾”不包含家庭来源的易腐废弃物。
                (2)缺少基础通用的国家标准

                除了污染控制、检测方法等技术标准,现有国家标准仅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标
            志、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要求、大件垃圾收集利用进行了基本规定,而在分类管
            理、垃圾收运等方面缺乏国家层面导向性的标准。目前各个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出
            台了分类管理、收运、处理、资源化利用相关的标准,但由于处理能力限制,清

            运和处理常常会跨城市跨省份进行,国家标准的缺乏不利于跨区域协同处理工作
            的推进。此外,国家标准是基础通用性的技术要求,行业和地方标准对其进行细
            化和补充,国家标准的缺乏也会导致标准之间协调性差,标准体系缺乏系统性。
                (3)资源化利用重点环节标准不完善

                对资源化利用四个阶段的标准情况进行分析,分类资源化和末端处理资源化
            标准较多,源头资源化和资源化产品加工及流通标准较少。源头资源化环节目前
            仅有限制过度包装、包装重复利用方面的 9 项国家标准,对于如何从消费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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