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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onitoring


                                             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

            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
            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
            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

            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
            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
            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
            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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