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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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
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
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
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
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
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
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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