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森林资源的培育与保护及其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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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的培育与保护及其开发利用
                   Cultivation, Protec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家对森林分类经营的基础上,福建把广袤的森林划分为商品林与生态公益林,实施森
             林资源分类经营改革,其中生态公益林禁伐,并按面积进行补偿。2003 年,福建率先
             出台林改文件,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
             收益权,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随后而来的林业金融改革,把金融的
             “活水”引入林业。林业经营者依法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合作等形式流转

             林权,参与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形成大户经营、合伙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企
             业经营、委托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社会资本进入林业,促进了林业发展与林权制度
             改革。在此背景下,林业经营者积极性提高,原来的荒山变成绿山,人们期待着绿山

             变成金山银山。但从 2010 年开始,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在森林资源的分类经营改革上,
             福建又界定出第三类“公益林”,即重点生态区位林,陆续将 65.16 万公顷商品林划
             为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并限制采伐,实行严格保护政策。这部分商品林经过林权改革
             已经明晰到户,且大部分已经经过流转,成为林业大户、公司等的私有林,属于私人

             财产。“限伐”政策给林业经营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前期投入不能收回,某些经营
             者甚至债台高筑,陷入生计危机,政府与林业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这
             一社会矛盾,也为了进一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途径,

             2015 年福建开启了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改革。
                  从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的由来看。一方面,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属于私人产权,
             是林业经营者经过种植、投资、管护发展而来的,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经
             营权和收益权属于林业经营者。“经济人”属性使得林业经营者追求经济效益最大
             化,难以从社会效益最大化角度做出决策,需要政府的约束与引导。另一方面,重点

             生态区位商品林位于特殊的生态区位,能够提供生态服务功能,如保持水土、美化环
             境、涵养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固碳释氧等,这些功能具有公共物品属性,有着消
             费上的非排他性与供应关联性。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介于私人物品与公共产品之间,

             兼具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属性,它是新时代发展理念的产物,是人们由单纯追求经济
             效益向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共同实现转变的产物。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使得
             社会对生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面对庞大的需求,政府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需要引入市场及社会力量。因此,对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的经营管理,短期内政府可

             以统一规划,重点保护,但从长期来看,需要发挥市场的力量。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改革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通过限伐、保护、延迟
             收益年限等制度约束与规制,减少林业经营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逆向经营行为及道德风
             险;二是通过税收、产业政策、创造市场等生态补偿手段,激励林业经营者参与重点

             生态区位商品林的经营管理,强化他们对改善生态环境有益的经营行为。在激励机制
             中构建利益相关主体互惠的正向激励关系,是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改革得以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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