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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的培育与保护及其开发利用
Cultivation, Protec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同时,广西各市不断探求桉树的可持续经营,如贵港、北海与梧州等市逐渐通
过增加桉树人工林的科研投入,发展多元化集约型林业产业结构,其余市县也探索通
过“镶嵌式造林”等方式发挥桉树的生态功能。当然,中国植树造林转向生态功能的
同时,并未将植树造林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完全对立起来,静止孤立地看待二者关
系,而是兼顾两个方面,使植树造林的生态功能反映经济效益,做到生态效益与经济
效益的统一,在实现“绿水青山”的同时力求创造“金山银山”。如造林碳汇进入碳
排放交易市场,使植树造林所抵消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商品化,实现其生态产品价值;
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等立体复合生产经营,实现植树造林的综合效益;开发森林
康养旅游等产业,释放生态红利,使植树造林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辅相成,协同
并进。
(二)从运动式造林到常态化和法制化造林
从植树造林的模式上看,中国植树造林经历了运动式造林到常态化和法制化的过
程。1955—1958 年的植树造林运动是中国造林史上最为轰轰烈烈的时段。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之初,木材供应短缺、一些地方尤其是黄河中下游地区水土流失严重。为了
发展木材生产与治理水土流失,党中央发起了“绿化祖国、植树造林”的号召激发了
群众开展植树造林运动的热情。以 1956 年 3 月 1 日共青团中央在延安召开西北五省
(区)植树造林大会为开端,全国性的植树造林运动如火如荼地展开。据报道,浙江
省将 3 月定为“绿化运动月”,动员全省 90% 以上的民众参与植树造林运动;云南、
广东、广西等地的绿化运动也广泛兴起。此后,各地基于 1956 年造林的经验与教训,
于 1957 年起将植树造林纳入计划议程并改进植树形式、建立组织机构。例如:许多
省相继成立“绿化委员会”“造林指挥部”;一些地方政府设立“种子处理站”,建
立“造林专业队”。随着“大跃进”的兴起,“绿化祖国”运动也进入高潮。各地纷
纷修改造林计划,将十几年的绿化任务缩短为 5~6 年,有些地方甚至提出“两年绿化,
一年巩固,三年完成”的口号。1958 年全国人工造林面积约达 610 万公顷,是截至当
时历年造林面积最多的一年。运动式造林功不可没,但不可否认,也存在着不同程度
的重量不重质、重种不重管、重当前不重可持续性等问题。
改革开放后,制造轰动效应的造林运动不再流行,造林运动日益走向常规化,并
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立。1979 年 2 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每年
3 月 12 日定为植树节,取代国民政府时期的植树节。1981 年 12 月,第五届全国人大
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次年,国务院颁布《关于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4 年修订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并于 1985 年 1 月全面实施。其第一章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第五章的“造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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