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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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




           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安

           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也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

           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
           社会组织和公民。

               责任主体主要包括:

               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

           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

           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
           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

           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

           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

           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

           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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