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9 - 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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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筑施工安全




            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
            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

            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

            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

            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

            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
            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

            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

            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对不安全作业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不得妨碍和伤害他人及不破坏公共利益和环境。从业
            人员进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图像符号构成的,用以表示禁止、警

            告、指令和提示等安全信息,其目的是用于提示、警告从业人员,使其提高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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