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P. 27

第一章  金融机构法律风险


                   1.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得以确立
                   2021 年 8 月 20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在该法未制定之前,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2 年就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提
               出“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并就保
               护措施做出了基本的原则要求:不得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不得出售或者
               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电子信息;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合法、正当、

               必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对收集的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
               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该
               等原则性要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其他法律确立的个人信

               息保护规定基本一致,为其他法律法规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奠定了基调。
                   除前述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外,2017 年颁布的《民法总则》作为民法
               领域的基本法,开创性地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单独的民事权利并加以保护;2009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其修正为“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侵犯个人信息确立为一项刑事犯罪,为保护个人信息提
               供了民事及刑事的重要保障。

                   2. 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范得以健全
                   在《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指导下,多部委从不同
               角度确立对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建立起统一多层次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保护
               规则,且针对个人征信信息、电信信息、金融信息设置了特殊的保护规则,确立
               了分层分类的信息保护体系。

                   银行监管机构对于银行业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日益完善。银行属于受到特殊
               监管的商业机构,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关于个人信息的监管规则是银行业个人信
               息保护工作的重点。银行业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从个人征信信息起步的,《征
               信业管理条例》从个人征信信息收集、使用需要明确授权、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使

               用等角度,规范了包括银行在内的征信信息使用者对于信息的使用规则;人民银
               行、银保监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下,分别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实施办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明确个人金融信息范围,确



                                                                                       15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