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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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争议解决机制创新
和完善算法,这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难以实现,因为国际社会上并无统一的、
超脱争端解决机构而存在的实体,只能靠各争议解决平台依据当事方的反馈以及
自我优化进行完善。
(2)完善实体规则
近年发布的《首尔议定书》《海牙取证公约》《关于远程争端解决的指导说明》
等文件均体现了程序规则的数字化发展。但仅改进和完善程序规则是远不够的,
实体规则也需要随着数字发展作出改变。目前,《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
协定》(CPTPP)第 14 章的“电子商务”专门规定数字贸易协议、东盟国家达成《东
盟电子商务协定》以及 WTO 成员正在谈判框架下的电子商务、电子传输临时免
征关税等对新兴问题作出回应,但总体而言实体规则仍存在滞后性,这制约着国
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发展。同时,各国国内立法以及各条约针对数据本地化、数字
投资审查、政府采购数字产品、数字产品征税等方面要么是立法空白,要么是模
糊规定。在有相关规则的情况下,也存在立法差异,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RCEP)中有关数字金融和数据流通等数字经济的规则便与成员国国内
存在差异。目前来说,各国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治理路径并不一致,争端解决也
呈多元和差异化态势。实体规则方面依然要秉持包容、兼顾效率与公平等原则,
确保数字争端解决的灵活、适应和高效。包容性意味着针对新型争端设立规则既
要符合区域一体化利益,也要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既要发挥现有争端解决规
则的作用,也要设立新型争端解决规则。另外,依照现有争端解决程序规则大多
耗时长,无法应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周转。争端解决效率的高低也决定着规则的设
计是否合理,因此要确保兼顾公平和效率。新型争端的规则完善以造法性条款为
主,并且要预留一定弹性空间,这样既可以提高“造法”的接受程度,又能够囊
括数字发展带来新的法律问题。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与数字技术融合已是必然趋势,但现阶段也面临诸多挑战。
这些挑战本质上源自三方面:数字技术本身的发展有限、数字技术和国际商事争
议解决的融合程度低以及国际法规则的不完善。应对这些挑战,一方面需要科技
工作者的努力,尽力提高数字产品的水平;另一方面需要法律工作者思考如何将
现有争端解决机构与线上平台相结合、如何应对数字发展对现有实体规则和程序
规则的冲击。从可行性、问题难度等多方面考虑,目前可以将重点置于数字正义
问题,通过将适用于物理空间的传统法律规范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机器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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