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铁路运输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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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铁路电务


                   (六)法律因素
                   铁路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有《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但
               《铁路法》是 1991 年颁布实行的,很多内容不适合现在的安全管理体系,上位

               法的缺失使得执法部门缺乏执法依据,监管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同时阻碍了部门
               政策的制定。同时,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不足,惩治
               力度不强导致损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地方政府层面制定铁路安全条例的
               仅有河北、湖北、云南、贵州、甘肃、福建和江西省,其余省市进度较慢。现行

               监督检查的依据主要是原铁道部时期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管国家铁路局
               成立后加紧出台了一部分规章,但总体上有关铁路安全管理的规章未成体系,权
               责不清,导致执法力度较弱。


                   三、地方铁路安全管理策略

                   (一)出台适应新时代铁路发展的政策
                   相比国家铁路日新月异地飞速发展,地方铁路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尽管地方
               铁路运输企业在规章制度、安全保护措施全部对标国铁集团,但破旧的设备、处

               于负债状态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匹配现行的安全保障制度略显吃力,在执行上大
               打折扣,制度流于形式,规章形同虚设。2013 年撤销铁道部,成立国家铁路局,
               但目前铁路行业遵循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7〕221 号)、《铁

               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 号)、《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
               40 号)等多数规章及内容是原铁道部时期制定的,部分内容稍显落后,且与地
               方铁路运输企业的现状无法匹配。铁路行业监管部门在制定出台适应现代铁路发
               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方面需要加快速度,使得地方铁路企业能够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适合自身的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也易于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二)引入正负激励法
                   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时,可以引入正负激励法,分为政府和企业 2 个层面。
               从政府角度看,对于连续多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或多次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

               的企业,监管部门可以予以表彰,适当减少督查次数,减轻企业接待负担。相反,
               对于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监管部门应加大检查
               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从企业角度看,企业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时,可以考虑企
               业实现年度安全目标时给予员工一定的奖励,具体可以设立安全奖惩奖,运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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