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新时期审计理论发展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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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金融审计监督模式






                              第七章  金融审计监督模式




                              第一节  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的关系



                   依据审计法,金融审计即审计机关负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
               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中国人民银行财务收支情况,银
               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金融监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和
               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机构上,由金融审计司负责组织开展各

               项审计工作和专项调查,并指导地方审计机关金融审计业务。金融审计服务国家
               治理的主要作用包括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政策落实和维护金融安全。金融审计通
               过对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发挥独立性、综合性的优势,揭示金融领

               域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调动国家资源和能力解决问题,促进金融体系健全机
               制、筑牢防线、强化监管。


                   一、金融审计的作用与特点

                   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金融监管是法定职责的延伸,存在可操作性;具有金融监

               管所不具备的独立性,完全独立于审计对象(包括监管机构)。此外,金融审计
               具有得天独厚的综合性优势。金融监管实行分业监管,一行三会除了自身职责以
               外,还要对某个行业、经济活动的某方面进行监管。金融审计不仅可以对监管机
               构进行审计,还可对金融机构实行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不仅可以对银行、金融和

               保险进行结合审计,还能将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相结合,体现其综合性优势。近
               年来,金融审计作用日益凸显,在防范风险、揭露违法问题、深化金融改革、提
               高经营效益、维护金融稳定方面起到了其他监管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一是能够

               把握宏观经济的动向,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再监督,加强监管机构责任追究,提
               高绩效,消灭金融乱象。二是通过金融审计推进制度建设,消灭重大体制性障碍、
               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提高宏观政策的落实效果,并通过跟踪审计及时反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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