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P. 157
第六章 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安全
动互联网运营企业没有达成协议,那么第三部门可以根据规则来裁决问题,如果
接受第三部门的裁决后,互联网运营企业同个人或信息发布部门都可以较低成本
达成合作。如果第三方机构的裁决,政府就要通过管理制度或法律负责裁决。因
此成本将由该程序的最终走向的结果确定,此时将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三方机构
促进形成了私下协议;第三方机构进行裁决;政府干预。
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只有模式 3 和模式 4 能够形成合作协议。其中模式 4 最
为合理有效。该模式下,第三部门能够为互联网管理企业创造更好的管理环境,
也可以通过比法庭裁决更经济的冲突解决程序减少执法成本。互联网运营企业也
将更加愿意向第三方机构提供信息。因此,“自上而下+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模
式将是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最佳模式,它既解决了参与各方的利益共享平衡
问题,又保证了模式可实际操作的效果。
二、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
(一)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概念
对国外有代表性的概念界定公共信息是来自 1990 年美国发表的“公共信息标
准”,公共信息被定义为联邦公共信息生产、编辑和维护的信息,而公共信息代表
政府拥有公众的信任,并在法律的范围为公众所享受。在中国,许多学者将公共信
息的定义概念归纳为3种类型,分别为公共利益说、行政主体说以及广义政府说。
其中公共利益说是指与公共利益有关系的信息;行政主体说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公
共权力过程中或在该组织职责范围内活动的各种信息;广义政府说是指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产生拥有的信息称,他们统称为公共信息。公共利益说只是一
种较为广义的解释,没有突出实质性的内容,而行政主体说和政府广义说的在主体
限定方面具有一个狭隘的怀疑。公共信息是指所有发生并应用于社会公共领域,由
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并能够为全体社会公众拥有和利
用的信息。因此认为,只要是涉及公共利益方面的信息都可以被归纳到公共信息的
范畴中,而这部分信息的发布主体应该是公共事务管理机构。
(二)移动互联网公共信息特点
移动互联网技术是一种在网络层中应用的无线上网功能,移动节点可以使用
任何主机通信一个临时的或固定的地址来连接互联网,并且不中断正在进行的通
信切换到不同的接入点。下一代移动互联网的核心技术主要是用来解决移动 IPv6
1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