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商业的荣耀:超越成功,走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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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最大的股东
第七章 公司治理与最大的股东
“我相信,每项权利皆包含一种责任;每次机会皆包含一种义务;
每份财物都包含着一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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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D·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
阐明所有权
维持家族掌控,几乎已经成为基金会业内的标准惯例。有时出于种种原因,
家族掌控会变成一个真正的负担,限制了基金会的最初使命和呼召,使其无法有
效地落实。例如,家族一代又一代的继承人可能并不认可创立人的呼召或更广泛
的目标,他们可能有不同的兴趣,可能会分裂。公司政治可能变成一种不稳定因
素,导致信托条款被改来改去等等。
幸运的是,我的家人们没有被这些事捆绑,因为我们明白一个根本问题,即
门得基金会不是我们的。一开始,我们一无所有,举步维艰,上帝赐给我们一条
出路,让我们得以存活,而且继续祝福我们。为什么?也许是因为我信守誓言,
不断见证他的恩典和信实;也可能是因为门得集团和门得基金会的所有成员都想
成为上帝的好管家;也可能仅仅因为他愿意祝福我们,甚至与我们做了什么无关。
毫无疑问,任何偏离真理的所有权,都会把我们压垮。就我们所欠的东西而
言,创始家族当然不能因为自己献上一些东西,就期望得到互惠的回报。因为从
根本上说,我们什么都没奉献,所以我们不能指望有任何回报。就算当初我能凭
自己的力量,使生意好转起来,我付出 100% 的努力所得到的利润,也远远不及
现在拥有的小份股权的收益。
所以,创始家族不能对门得基金会提出任何形式的所有权要求。一家几乎资
不抵债的企业的 30% 是一份“负数奉献”,但上帝让它变成“正数”。事实上,
我们家庭最终可以将我当初向上帝承诺的 30% 提高到 70%,这只是对上帝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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