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老旧房屋的检测鉴定及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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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控制
第四,业主不能以明确或暗示的方式,使设计和施工企业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从而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
第五,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
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条件下,对施工图
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核同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采用。
第六,对实施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
构实施监理,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且与所监理项目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的项目的设计单位实施监理。下列施工项目,应予监理。
①国家级重大项目。
②大型公用设施项目;
③集中开发的居住区项目。
④使用国外或国际机构的借款或援助资金的项目。
⑤其他按照国家要求实施监督管理的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之前,依
法履行其监理程序。
第八条:业主不得以明确或隐含的方式,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建材、构配件及
器材。
第九,住宅使用人在进行装饰时,不可对建筑物的主要部分及承重结构进行
改动。
第十条建筑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按照施工项目的设计及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②具有完善的工程技术文件、工程管理数据;
③具有施工所需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及设备进场检测报告;
④由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⑤由业主签字确认的质量保证书。施工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的档案资料,应严格依照国家关于
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整理和整理,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
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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