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老旧房屋的检测鉴定及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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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pection, Appraisal, and Reinforcement Treatment of Old Houses
老旧房屋的检测鉴定及加固处理
2. 勘察设计单位在质量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
①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承接自己所拥有的工程
项目。
未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承包工程。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
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勘察设计的调查和设计承担责任。
具有注册资格的专业人士,如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应签署设计文件,
并对其承担责任。
③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绘和水文调查结果应真实可靠。
④设计单位应按照勘察结果文件编制施工项目。设计文件应满足规范中对设
计深度的要求,并标明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⑤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及设备的选择,要明确说明其技术参数,如规格、
型号、性能等,它们的质量要求都要满足国家标准。
设计机构不能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除非对建筑材料,特殊设备,加工生
产线等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⑥设计单位应将经审核后的建筑设计资料,提供给建设单位。
⑦设计机构应参加施工项目的质量事故分析,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提供技术解决办法。
3. 建筑公司对质量的责任与义务
第一,建筑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并在其所拥有的资质
范围内进行承包。
第四条 建筑企业不得擅自从事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许可他
人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建筑企业应对建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
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建设行政负责人。
施工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对施工项目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建
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均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其所承担的工程项
目或所购买的设备的质量,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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