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老旧房屋的检测鉴定及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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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pection, Appraisal, and Reinforcement Treatment of Old Houses
                    老旧房屋的检测鉴定及加固处理


                  2. 勘察设计单位在质量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
                  ①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承接自己所拥有的工程
             项目。

                  未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承包工程。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
             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勘察设计的调查和设计承担责任。

                  具有注册资格的专业人士,如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应签署设计文件,
             并对其承担责任。
                  ③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绘和水文调查结果应真实可靠。
                  ④设计单位应按照勘察结果文件编制施工项目。设计文件应满足规范中对设

             计深度的要求,并标明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
                  ⑤对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及设备的选择,要明确说明其技术参数,如规格、
             型号、性能等,它们的质量要求都要满足国家标准。
                  设计机构不能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除非对建筑材料,特殊设备,加工生

             产线等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⑥设计单位应将经审核后的建筑设计资料,提供给建设单位。
                  ⑦设计机构应参加施工项目的质量事故分析,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提供技术解决办法。

                  3. 建筑公司对质量的责任与义务
                  第一,建筑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级别的资质,并在其所拥有的资质
             范围内进行承包。
                  第四条 建筑企业不得擅自从事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许可他

             人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违法分包。
                  第二,建筑企业应对建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
             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建设行政负责人。

                  施工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施工企业应对施工项目的整体质量承担责任;建
             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均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其所承担的工程项
             目或所购买的设备的质量,由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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