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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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续表
序号 类别 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需专家论证、审查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
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
起重吊 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7 装工程。
装工程 2. 起吊重量在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拆卸工程
3.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拆除、 1. 大桥及以上桥梁拆除工程。
8 爆破 1. 桥梁、隧道拆除工程。 2. 一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拆除工程。
工程 2. 爆破工程 3.C 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水下爆破工程
3.9《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条款
交通运输部 2018 年公布。
1.3 事故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
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
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1.3.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Ⅰ级事故):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 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2 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Ⅱ级事故):
(1)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 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4)省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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