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00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续表
            序号    类别          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需专家论证、审查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
                       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
                 起重吊                                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7        装工程。
                 装工程                                2. 起吊重量在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拆卸工程
                       3.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拆除、                                1. 大桥及以上桥梁拆除工程。
              8   爆破   1. 桥梁、隧道拆除工程。                2. 一级及以上公路隧道拆除工程。
                  工程   2. 爆破工程                      3.C 级及以上爆破工程、水下爆破工程
                3.9《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条款

                交通运输部 2018 年公布。



                1.3 事故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

            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

            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和Ⅳ级(一般)事故。

                1.3.1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Ⅰ级事故):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 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
                (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1.3.2 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事故(以下简称Ⅱ级事故):

                (1)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 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4)省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190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