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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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3.4 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项目预警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或本级实际情况发布和解除。建
设单位向施工合同段发布的项目预警信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
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从业人员自
防自救措施、发布单位等。
4. 应急响应
4.2 事故信息报送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向项目建设单位、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 应急保障
5.2 人力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建设
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
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
援协议。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是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救
援保通专业队伍,救援力量调动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3 财力保障
(2)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
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
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
台账的审核。
(3)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等险种。项目施工单位应
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危
险岗位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5.4 宣传、教育和培训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到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
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
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
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动漫、案例等手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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