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01
第三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条款
1.3.3 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事故(以下简称Ⅲ级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 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1.3.4 Ⅳ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事故(以下简称Ⅳ级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 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
分类情形进行细化补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除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公
路水运工程Ⅰ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支持处置的Ⅰ级以下事
故的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
处置。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地方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
工作。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项
目预案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
案。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
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
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
1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