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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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
            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
            对其全面检查,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
            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
            规定,未在变更后 30 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

            的,责令改正,处以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 2 千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
            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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