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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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和作业技能。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
            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
            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
            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
            责人报告;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 4 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

            审期满 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
            本上签章。对在 2 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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