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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其负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级发证部
门组织实施。
4.19《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条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92 号,2006 年通过,2007 年施行。
第二条 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
登记。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
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
(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
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
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
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
(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
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
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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