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49
第四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条款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
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
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的;
(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
设备事故的;
(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
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 3 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
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
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证》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证部门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和审核发证,或者发证部门未
对考试机构严格监督管理影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质量的,由上一级发证部门
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