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P. 251

第四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规范性文件条款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使用和维护说明;
                 (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 2 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

             检验周期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 1 个月前,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
             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异地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周期等要求向使用
             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登记部门。
                 第二十三条 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
             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
             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的拆卸应当由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


                                                                                    241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