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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

            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
            和一般性污染物;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国家规
            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厂界噪声;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
            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
            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对
            “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
            监测的污染因子;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三)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
            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

            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其一,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
            测试频次一般为 2~3 个周期,每个周期 3~5 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其二,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

            次一般不少于 2 天、每天采 3 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 2 天,
            每天 4 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 2 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 2 天,
            昼夜各 2 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 6 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

            品数都不应少于 6 个)。
                其三,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
            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 3 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 2 天,
            每天 3 次。

                其四,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
            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其五,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
            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
            设施总数量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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