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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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环境监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明确规定其与行

             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如造纸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等行业执行
             污水排放国家行业标准。
                 该标准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代替 GB 8978—88。以该标准实施之日
             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

             规定的标准值;1998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
             第一时间段增加控制项目 10 项,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水平;第二时间段增加

             控制项目 40 项,有些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如 COD、BOD 5 (五
             日生化需氧量)等项目。
                 该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第
             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

                 2. 大气标准
                 中国现已颁布并执行的大气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137—88《保护农作物的大

             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I 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1)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
             区分类和标准分级。

                 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
             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特定工业区。
                 一级标准:由一类区执行。
                 二级标准:由二类区执行。
                 三级标准:由三类区执行。

                 同时规定了各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监测采样和鉴定分析方法,还
             规定了取值时间、数据统计的有效性。

                 (2)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设置了三项指标。
                 指标一: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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