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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研究

            开展专项性的监测。如“锰三角”地区水环境质量监测、跨国界河流(湖泊)水

            环境质量监测等。
                2. 饮用水水源地
                目前,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范围为 113 个环保重点城市的 410 个水源地。
            其中地表水水源地 250 个(河流 154 个、湖库 96 个),地下水水源地 160 个。

            饮用水水源地每月监测 1 次。地下水监测项目为 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
            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

            酸盐氮、氨氮、氟化物、氰化物、铅、镉、铬(六价)、汞、砷、硒和总大肠菌
            群,共 23 项。
                (四)监测管理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8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 5 月 1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

            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2. 管理体制
                (1)行政管理

                国家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地市级环境质量
            监测网由省、市环保厅局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
                (2)技术管理
                中国的水环境监测系统共分为四级,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各级

            监测站采用统一的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开展水环境监测工作,在技术管理上,
            由上级站指导下级站,并进行分级质量保证。
                原国家环保总局 2003 年实施的“全国地表水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共投资 2.9

            亿元,装备了 195 个承担国控断面水质监测工作的监测站。并每年拨付约 4000
            万元作为地表水国控网监测的经费补助(包括水质自动站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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