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市政工程规划与施工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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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城市综合管廊的概念



               理,需要设置一套完整的监控系统。通常每条综合管廊配套一座监控中心,也可以多
               条综合管廊共用一座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是综合管廊的枢纽,综合管廊的管理、维护、
               防灾、安保和设备的集控,均在监控中心内完成。
                   监控中心包括集中监控显示大屏、各系统监控工作站和监控中心机房。此外监控

               中心可以与管廊供电系统的 10kV 中心变配电所合建,也可以考虑与城市气象、给水、
               排水、交通等监控管理中心或周边公共建筑合建,便于智慧型城市建设和城市基础设
               施统一管理。
                   监控中心的选址,宜紧邻综合管廊的主线及靠近管廊中段,并与综合管廊的主线

               之间设置地下专用连接通道,满足人员日常的检修通行以及各类通信电缆的接入。
                   监控中心对综合管廊内监控的对象包括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系统、排水
               系统和监控与报警系统等。其中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子系统较多,实现的功能也较为复
               杂,系统集成度高。


                   二、消防系统

                   综合管廊作为一种地下建筑物,因其属于空间相对封闭、管线大量集中、疏散存

               在不便等的特殊场合,应合理设置消防系统。在 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
               程技术规范》第 7.1.1 条中规定,“综合管廊各舱室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其中含天然
               气管道的舱室火灾危险性等级为甲级;含阻燃电力电缆、通信电缆等线缆的舱室的火
               灾危险性等级为丙级。”此外,在 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第 7.5.7 条和第 7.1.9 条中,还分别规定了“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设置自

               动灭火系统的舱室。”
                   综合管廊内的各区域,根据不同类型的舱室进行防火分区,并进行防火分隔。
                   舱室自动灭火系统的可采用下列主要的灭火系统组成:细水雾灭火系统、超细干

               粉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和 IG541 等)。
                   此外在管廊内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按一定的间距处设置灭火器箱,配
               置手提式灭火器。


                   三、通风系统

                   综合管廊内的通风系统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方式。通风形式主要包括
               正常通风、事故通风和巡检通风几种,不同形式下对换气次数有不同的要求。
                   通风系统应与管廊内环境监测控制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进行联锁

               控制,主要包括:
                   ①当综合管廊内空气温度高于 40Y,应开启排风机,并应满足综合管廊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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