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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规划与施工技术研究
Research on Municipal Engineering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境控制的要求。
②需进行线路检修时,提前 30min 开启需巡检区域的通风系统,当舱内 CO 2 浓度
下降到安全范围内时,工作人员方可进入管廊内。
③综合管廊舱室内某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
通风设备应能够自动关闭,为窒息灭火提供条件。
④当某个防火分区的燃气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的 20% 时,该防火分区及其相邻
防火分区的所有电动阀开启,进行事故通风。
采用气体灭火等形式的综合管廊,在灭火过程完成后还要起动排烟设施。
四、供配电系统
综合管廊内的供配电系统是综合管廊的重要附属设施,包含高压供电系统
(10~20kV)和低压配电系统(0.38/0.22kV)。综合管廊内的用电负荷主要包括动力负荷、
照明负荷、监控与报警设备负荷等,其中监控与报警系统负荷、事故风机等消防负荷、
应急疏散照明和各类紧急切断阀等负荷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负荷的等级均为三级,
供电电源应满足相应负荷等级的要求。
综合管廊内的高压供配电系统的设置,应综合考虑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
和运行管理模式,确定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以及
供电容量。
由于综合管廊通常跨度较大,而低压配电系统的供电范围有限。通常采用基本单
元配电的方式,即以管廊内的各个防火分区作为基本配电单元,每个配电单元负责对
本防火分区的各用电设备配电。配电单元内的消防设备和非消防设备的配电分开,由
各自的配电系统完成配电。
综合管廊属于特殊用电场所,根据不同舱室的特点,需研究及划分其用电场所。
主要包括潮湿场所、狭窄场所和爆炸危险性场所等。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及电缆敷设时
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五、照明系统
综合管廊设置于地下,应科学合理地设置照明系统。综合管廊的照明系统包括普
通照明和消防应急照明。
在 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第 7.4.1 条中给出了主要场所
的正常照明和消防应急照明照度要求。各功能性节点的照度要求,由于其功能属性
跟通用房间和场所一致,设计照度值按 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第
5.5.1~5.5.4 条中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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