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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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环境监测管理




                和途径;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
                公开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
                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
                称和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监测部门应当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
                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环境监测报告与编制


                    环境监测报告是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对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
                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进行评估和预测的文字结果。环境监测
                报告是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各类环境管理制度、政策及信息发布的重要依据。

                    (一)监测报告的发展沿革
                    1980 年 12 月,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环保系统监测工作会
                议,会议发布了《关于建立“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环境监测
                报告制度的建立。1982 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写了第一本国家级环境质量报告书《中

                国部分地区城市环境质量基本状况》。1991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结各地
                十多年来的编报经验,颁布了《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及配套的《环境质
                量报告书编写大纲》《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定》,规范和统一了全国环境监测
                报告的编写工作,并于当年组织了第一次环境质量报告书的评比。为适应环境管理和

                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需要,1996 年 11 月 27 日原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关
                于发布〈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强化了环境监测报告的监督与管理,明确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站在编报监测报告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根据环境

                管理工作的需要和《环境监测规范》的内容、周期、频率,规定了编制与呈报监测报
                告的类型、时间和范围。同时,对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和报告的管理做了明确规定,既
                考虑了提高监测资料和报告为社会服务的广泛性和效率,又维护了提供数据、报告单
                位的权益。

                    (二)监测报告的编写原则
                    环境监测报告为达到准确分析环境质量现状,科学揭示环境质量演变状况的目的,
                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服务,必须遵循一定的编写原则。
                    1. 准确性原则

                    各类监测报告要提供准确的环境质量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准确可靠、数据翔实、
                观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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