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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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环境监测管理




                    3. 为服务公众提供信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信息的需求日益
                强烈。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指出,环境信息包括
                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
                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

                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环境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予
                以答复。
                    近年来,环保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形式,

                不断扩大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同时,积极引导社会企业公布污染排放信息,较好地
                满足了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
                息进行了明确,其中涉及需要环境监测部门予以公开或者提供支持的内容包括:环境
                保护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突发环境
                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

                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
                置状况等信息;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
                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

                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
                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环境保护创
                建审批结果等。以上环境信息公开的施行都直接或者间接地需要环境监测信息给予
                支持。

                    对于没有列入主动公开目录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可以不主动公开。但如果有社
                会公众申请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环保部门要按照依申请公开的要求和原则给予明确的
                答复。
                    此外,环保部门有责任对企业排污信息公开进行引导和督促。当前,环保部已经

                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企业排污信息公开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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