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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Practical Technique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2)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内容
                 除了对相关环境信息公开提供支持以外,有一些环境监测信息需要监测部门自行
             公开。
                 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等近年来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有利于疏解群众疑虑情绪,有利于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利于凝聚各地区

             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做好环保工作。环境监测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环境质
             量信息,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
             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每 4 小时一次的实时公开,发布

             《全国地表水水质月报》。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数据以预报和日报方式定期公开。根据
             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5 年年底前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并
             公开信息,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按新标准要求发布监测数据。发布违法
             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依

             法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公开每年度的“全国主污染物接放情况”,每年度定期发
             布《中国环境统计年报》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做好全国投运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强重特大突发

             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
             案并发布信息。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协调、建议相关人民政府联
             合发布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的定期发布
             工作。
                 (3)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监测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监测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
             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
             信息,应当自该环境监测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

             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测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政府
             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南,
             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
             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申请环保部门提
             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
             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

             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
             答复;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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