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船艇通信技术研究
P. 164
第三章 海上安全信息的接收
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SOLAS公约也要求,“缔
约国政府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确保其从任何可靠的来源获悉危险的情报时,
迅速通知有关各方并传送到其他相关的国家政府”,从而将航行通警告等海上安
全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接收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为缔约国政府及船艇提供
了操作的总体要求。从公约层面分析,海事部门在海上安全信息服务活动中充当
着信息协调员及信息广播员的角色,因此,结合海事机构保障海上安全航行方面
的职责,简要分析形势及问题如下:
目前中国海上安全信息从信息获取到发布至船仍缺乏一体化的联动机制,离
公约总体要求还有差距。海事机构一定时间内搜集到的各类安全信息量庞大,在
没有制度及标准规范指导下全部发往播发机构造成信息冗余。另涉及通航环境变
化或海上重大活动类的安全信息一般要求较长的播发时限,例沉船类安全信息,
按照海事保障海上通航安全的要求,该类信息要在沉船打捞清除前持续保持向航
行该水域船艇发送。而海岸电台作为播发机构采用分时播发工作方式,每台每次
播发时间不超过10分钟,大量的安全信息往往会导致岸台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播送
完毕,而延时播发则造成了本区内NAVTEX播发台之间的相互干扰,停止播发则
有可能造成某些重要信息的漏发。
从法律层面缺乏相应的基础和具体指导,现有法律过于陈旧,同国际公约对
接存在困难。中国目前涉及海上通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其中
涉及海上通信条款的内容很笼统,处罚标准操作性不强,只有《水上无线电通信
规则》中对船岸电台的通信行为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该规则仅是部门
规范性文件,对海上违规通信行为约束力不强。
非公约船艇极少部署GMDSS系统,加之沿海小型船艇及施工船船员素质普
遍偏低,其英语水平无法有效接收518kHz英文安全信息,而装配中文486kHz/
NAVTEX接收机的船艇较少,尤其是300总吨以下的船艇难以普及,这都导致中
文安全信息也不能及时送达到船艇。
船艇交通管理系统在海上安全信息服务业务中扮演的角色较轻,其作为服
务海上航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收集、整理、播发海上安全信息方面有着
直观、便捷、高效等方面的优势,但现阶段参与度较少,船艇对接受来自VTS的
MSI持随意态度,尤其是AIS类信息,基本是“VTS随机发、船艇随意收”。
·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