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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灾害与环境治理

            质灾害,生态恢复治理当中的资源应用。
                 (三)明确管理机构职能

                 矿山地质灾害的生态恢复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跨领域学科以及多机构来
            进行参与。在实际实施的过程当中,需要融合各方的力量,最终实现综合治理,尤其是在

            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发生的恢复治理的过程当中,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同时通过专业
            的人员来对生态治理的实际工作进行监督以及管理。在实际工作的过程当中必须要确定不
            同机构的权限,针对工作人员建立相关的考核标准,从而避免在生态恢复治理的过程当中

            出现权责不分明的问题。近年来,中国在污染防治以及生态环境治理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
            力以及人力成本,但是取得的效果并不是非常明显。一方面原因就在于在长期的生态环境
            治理的过程当中存在着权责不分明的问题,使得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以及利益之间产

            生了冲突。例如,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并不属于行政隶属关系,但是在
            实际工作的过程当中就会各自为政,甚至是相互推卸责任。矿山地质灾害区的土地在进行

            复垦的过程当中必须要由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的成果进行监督以及验收。
            但是在实际工作的过程当中,需要有当地的政府部门来进行配合并且监管,而一些地方的
            政府部门却并没有对矿山的土地复垦进行明确的责任规划,这就使得在实际工作的过程当

            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就会相互推卸责任。另外,有的矿山企业性质不同,
            当地的政府机关在监管的过程当中也会进行一定的限制。在进行土地复垦以及生态环境恢

            复治理的过程当中,会出现一些矛盾的问题。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就必须要明
            确管理机构的职能,尤其是加强地方市县的环境监管,准确地获取关于环境保护的数据,
            从而解决当前环保执行困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一些责任意识薄弱或者是执法不严以及监

            督不力的情况,必须进行依法问责。如果出现了严重的矿山地质灾害事故、严重不良影响
            以及带来经济损失的,就必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在此过程中,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是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主体,必须要与政府部门之间进行配合,并且设立相关

            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监管机构。对于各个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管,最终能够明确各个机构
            的职能,合作完成矿山地质灾害区生态恢复治理的工作。


                 二、管理机制的保障

                 (一)公众参与机制

                 矿山地质灾害生态恢复治理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的参与,
            同时也需要整个社会力量的参与,尤其是在进行矿山地质灾害生态恢复治理的决策过程当
            中,就必须要公众以及社会机构的监督,同时也要提出多种不同的意见,从多个角度对生

            态治理进行综合考察。最终使得执行方案符合实际的要求,公众参与生态恢复治理可以使
            得政府部门以及企业与公众之间进行双向交流,了解彼此对于生态恢复治理的态度以及观
            点,同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参与到生态恢复治理的实际方案当中,并且提出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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