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矿山地质灾害与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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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矿山复垦






                                      第一节 矿山土地复垦




                 一、矿山土地复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矿山土地复垦的现状

                 中国的土地复垦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起步相对较晚。起初仅仅是为了解决粮食产量
            低、吃粮困难的问题,采用的复垦措施主要是简单的填埋、覆土等,将废弃地转变为可耕
            种地。但当时的土地复垦缺乏理论指导,技术过于简单,复垦方向单一。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20 世纪 80 年代,政府开始对土地复垦引起重视。1988 年 11 月,
            中国出台《土地复垦规定》,该法规将土地复垦的概念界定为:针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

            因压占、塌陷、挖损等行为导致破坏的土地,通过制定合理的整治策略,将破坏土地恢复
            到可利用状态的相关活动。随着该规定的贯彻落实,为国内的土地复垦工作提供了法律依
            据,逐渐实现了土地复垦工作的法治化、正规化以及规范化,近年来,涉及土地复垦的法

            律体系日益完善,《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等一系列法
            律为土地复垦提供了有效指导。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二十五个省级政府针对土地复垦制
            定并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2011 年,中国颁布了《土地复垦条例》,标志着土地复垦工

            作进入全新阶段,原先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再适用,“谁复垦,谁受益”的新政策开始贯彻
            落实,初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自中国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以来,减轻了政府负担,也为调动采矿权人治理矿山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出现

            一系列新的问题,因此,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
            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2017 年 4 月,出台了《矿产资源权

            益金改革方案》;2017 年 11 月,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原环境保护部根据《指导意见》
            和《改革方案》的精神,发布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
            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 号),这些文件都明确指出要将中国原

            来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变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中国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由于起步晚,历史欠账多,难度

            大、面积大,地域发展不平衡,规范化、科学化不够等原因,中国矿山的土地复垦率仅达
            到 12%,冶金矿山的复垦率仅为 10%,与发达国家 65% 的复垦率相比有较大差距,复垦
            任务艰巨。
                 (二)矿山土地复垦存在的问题

                 1. 政策法规不健全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较少。实践表明,土地复垦是一个综合性的长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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