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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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节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一、建筑施工噪声产生的原因

                 (一)宏观法制建设方面

                 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在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给实际执法工作带
            来了困难。一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两张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规定由具体的施工单位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这就造成了其上游的总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对

            治理噪声污染“与己无关”的认识误区,并且对其也缺乏相应的追究手段,因而他们常常
            利用各种手段来缩短施工工期,为具体施工企业违法夜间施工、造成噪声污染埋下隐患。

            二是“承诺”与“处罚”主体分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递交,环评文件提出的
            不进行夜间施工,或者必要时经环保部门批准才进行夜间施工作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措
            施之一,其内容是建设单位作出的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噪声问题违反“三同时”要

            求时,无法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罚。从我们监管过程来看,有的建设单位为了从自身的经济
            利益出发,还利诱施工企业昼夜连续作业,从而导致部分施工企业出现“被动违法”现象。
                 地方要求与环保法规冲突,增加了噪声扰民的可能性。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改善城区交

            通拥堵状况,规定每日 6 时~ 20 时大型车辆不得驶入主城区,违反者将由交警部门进行
            处罚,造成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土方清运作业;材料运送车辆只能在 20 时以后进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

            求或者特殊需要外,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上述两种作业显然不在
            规定之内,但每天 2 个小时的作业时间,加上堵车和往返路途,客观上讲,无法满足城市

            建设需要。造成施工单位在这两方面违法施工普遍,群众投诉集中。据统计,此类信访占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信访总量的 30% 以上。
                 (二)建筑施工单位方面

                 对噪声污染防治,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主观上都缺乏应有的意识,普遍侧重自
            身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效益。一是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侧重建筑质量和工程安排,

            当与施工时间发生冲突时,他们往往从经济利益出发,导致夜间施工现象的大量出现。调
            查发现,其中只有少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经
            批准允许进行连续作业的情况。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增多,从而引发大量的环境投诉。二

            是在噪声防治上不愿投入。随着建筑施工技术得到有效地整合提高,新型施工机械设备也
            不断进入建筑施工市场,一些高强度、高风险的人力作业如今可以被新型机械代替。但在
            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出于工程利润的考虑,不愿采用降噪的新工艺、新技术,不愿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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