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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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防治

            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施工单位必须到环保部门登记注册,实事求

            是地申报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了解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人口居住情
            况、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和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从而预测施工噪声可能
            对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要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报批,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

            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张贴施工告示。二是合理布局。施工过
            程中所使用的设备有一些是相对固定的,如吊车、混凝土、搅拌机等,进场时把这些设备
            放置在距居民相对较远处。若条件允许,对这些设备加盖临时性封闭结构或安装消声器,

            以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加强对施工期间运输材料车辆的管理,限制运输途径和时
            间,减少噪声污染。三是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
            从声源上控制噪声。

                 (四)明确执法主体及处罚方式
                 在大数据时代,建筑工程施工会受到来自居民、监管部门等多方的监督。为了将施工

            噪声污染控制效果提高,可以建立数据库共享相关信息,登记夜间施工单位,记录每次检
            查的结果,提高噪声管理效率。同时,管理者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教育,积极向施工人员
            灌输噪声污染控制的理念,明确噪声污染的危害,提高施工队伍的思想觉悟。

                 (五)环保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要使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到位,环保部门必须严格夜间施工审批,通过采取夜

            间施工时间核准总量控制措施,遏制施工单位盲目赶工期、不科学安排施工作业的情况发
            生。一是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制度。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 15 日应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的

            规定,特别对涵盖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夜间施工时间及
            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的《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要重点审
            核并实施总量控制。同时,要通过咨询建工部门和相关工程技术人员,了解不同楼体、不

            同阶段、不同施工工艺的施工时间等情况后,按施工阶段核定夜间施工总时间,在审核意
            见中给予明确,并依此作为核准每次夜间施工的依据。二是严格审批制度。凡符合夜间施
            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对于其提交的夜间施工作业申请,环保部门要按照“每个施工阶段累

            计核准的夜间施工作业时间,不得超过该核定的总时间”的规定来控制。各施工阶段核定
            的夜间施工作业总量不得追加,也不得从下一阶段调剂。如果总量用完,环保部门将不再

            审批,发给《夜间施工不予许可决定书》。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夜间施工核准书》和《告
            示》,并督促施工单位提前一天以上在施工场地和附近居民区张贴。三是加大现场执法力
            度。环保部门要加大建筑工地日常监察频次,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并对重点施工单位有针

            对性地开展夜间检查。对于“违反夜间施工作业规定”未经过环保部门批准的施工单位的
            违法行为,应该严厉打击。对于经过批准的夜间施工行为也应加强对其的监督执法检查。

            对在施工中发现违背审批意见的行为要及时制止,以切实减少施工对公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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