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新时期生态环境监测与环保技术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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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2. 第二阶段(1973—1979 年)
该阶在进一步充实、修订已有标准同时,开始制定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如《生活
饮用水卫生规程》经修订改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于 1976 年由国家建委、卫生部颁发。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再一次修订后,于 1979 年由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国防科委等部门共同颁发。1973 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卫生部颁发的《工
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是我国环境标准上一项突破性进展。
3. 第三阶段(1979 年至今)
不断加强发展,尤其是近两年来,各地各部门对于环境标准予以极大重视,在全国范
围内组织多学科的大批技术力量,正为建立我国环境标准体系而努力。
二、环境保护标准的正确使用
(一)重视环境标准的修订与更替
现阶段,我国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环境保护标准也日渐完善,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
影响,致使标准会经常被修改或更替,这就要求我们在标准的使用过程中,必须以现行的
标准作为执行依据。对于标准的更替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关内容查阅,或是参阅由国家标
准出版社发行的标准汇编。此外,还应对由国家环保总局的环保标准复函加以关注,此类
复函中,包含一些标准的修改通知,应谅解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过程中应以调整后的标准
为主。
(二)不交叉执行行业性与综合性排放标准
就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言,国家将之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业标准,如工业水排放
标准、火电厂气体排放标准等,另一类是综合性排放标准,如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污
水、废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上述两类标准应采取不交叉执行的方
法,即有行业标准的仅需执行这一标准,无需执行综合性标准中的规定,若没有明确的行
业标准,则应以综合性标准为主。
(三)地方标准优于国家标准
由于我国个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均有所不同,如果全部执行国家标准,势必会使各别
地方受到约束,因此,我国在制定环境保护法时,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如下规定:凡是
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进行染污物排放,应执行地方标准。
三、我国环境标准的体系结构
我国的环境标准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历程。目前已
经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标准体系。环境标准体系是指环境标准依据性质、功能和内
在联系进行分级分类,各级各类环境标准相互联系、互为补充、配套衔接的有机统一整体。
它具有层次性、关联性和发展性的特点。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由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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