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新时期生态环境监测与环保技术应用研究
P. 15

新时期生态环境监测与环保技术应用研究

            了制定科学合理的以保障公共健康为中心的标准,需要建立环境与健康的动态管理数据库,

            明确各种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判定标准,扩大对环境污染导致公共健康损害事件调
            查的范围、深度和广度,并且增加环境与健康技术体系人员及资金的投入,为规范和管理
            环境与健康工作及时提供有效依据。特别是在新环境标准的制订和旧环境标准的修订过程

            中,要一改以往经济价值优先的观念,树立健康价值理念,倡导建立以人为本的环境标准
            体系。
                 (二)明确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推动强制性标准的立法

                 环境标准的制订初衷是倡导环境保护、提升环境质量,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好
            事。如果将环境标准按照效力层级简单区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指导性标准,容易使企业或整
            个行业无所适从,而且管理部门也无法依据环境标准对其进行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同时

            指导性环境标准在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制订出来后,因为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又被束之高
            阁而无人问津。强制性环境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都将承担一定的

            法律后果。从强制执行力来说,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无异,这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
            贸易壁垒协议》对技术性法规的定义具有同样特性。可见,强制性环境标准是贯彻执行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要技术支撑,是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已有一大批

            学者希望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拉开完善环境保护强制性标准
            立法的序幕。同时依照现行《标准化法》的规定,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都可以

            设置强制执行标准。因此建议将国家标准一律定位为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环境标准,
            即: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均由国务院环保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而对于行业标准中属于惯例性质或准入

            性质的环境标准也可以考虑上升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具体做法是由该行业协会草拟行业环
            境标准范本,报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该行业范围内普遍施行。另外,
            在推行强制性环境标准取得积极成效时,可以考虑在日后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增加明

            确规定,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规范是强制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必须参照执行。并且依此原则对《标准化法》的规定展开相应的修订工作。
                 (三)构建协调统一的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化工作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技术支撑,是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
            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提高产品、工作和服务质量及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技术

            基础。因此,环境标准的制定在统一的基础上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
            并且针对不同特点、不同环境容量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制定不同的环境标准,不搞简
            单一刀切,切实体现环境标准的统一准确性和分类指导性。一方面,制定环境标准时要充

            分考虑环境标准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根据不同标准的不同情况,制定全面的中远期规划,
            并且对不同的污染因子要有相应的检测手段和检测技术,使之与环境标准相配套。要满足

            前述要求,国务院环保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就需要加大标准制定方面的经济投入,充分做
          8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