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新时期生态环境监测与环保技术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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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生态环境监测与环保技术应用研究
标准二级以及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
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五类构成。其中国家环境标准又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环境保
护行业标准(又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两大类。环境标准按照规范性强弱属性分为强
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两大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
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以
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
环境标准引用后,被引用的推荐性环境标准也必须强制执行。
(一)国家环境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全国特
定的区域或空间内适用的标准。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城市区
域环境噪声标准》只适用于城市区域范围;《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只适用于室内这一特定
的空间。强制性国家环境标准的代号是“GB”;推荐性国家环境标准的代号是“GB/T”。
(二)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环境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环境保护行业内统一的技术
规范所作的规定。它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在全国环境保护行业内适用
的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又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颁布后,相应内容
的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自行废止。强制性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代号是“HJ”;推荐性环境保
护行业标准的代号是“HJ/T”。
(三)地方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在该行政区域内适用的技术
规范。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大类。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依据下列要求制订:(1)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
定的项目,可补充制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2)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补充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订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
放标准。
四、环境标准体系的重要作用
环境标准体系主要是按照环境监管的需要将各种环境标准组织到一起,以此来构建一
个较为完整的系统。在该系统中的各类环境标准之间互相匹配和支持,有效地发挥出系统
的综合作用,从而为环境监管部门提供依据,并作为其改善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的主要手
段。环境标准体系具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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