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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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按有关规定消毒。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动物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1 检疫申报单。

                 4.1.1.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 7 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

            测报告。
                 4.1.1.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

            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

            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4.1.2 生皮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2.1 检疫申报单。

                 4.1.2.2 生皮的消毒记录。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

            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
            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

            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查验材料

                 4.3.1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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