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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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按有关规定消毒。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动物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1 检疫申报单。
4.1.1.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 7 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
测报告。
4.1.1.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
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
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4.1.2 生皮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2.1 检疫申报单。
4.1.2.2 生皮的消毒记录。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
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
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
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查验材料
4.3.1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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