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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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5.2.2 生皮
                 5.2.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

            新申报检疫。

                 5.2.2.2 发现饲养场 ( 户 ) 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分别按照 5.2.1.2—
            5.2.1.5 的规定处理。

                 5.2.2.3 生皮未按照规定消毒的,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消毒后,方可重新申

            报检疫。

                 5.2.2.4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 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

            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
            检疫证明编号等。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蜜蜂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蜜蜂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

            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蜜蜂的产地检疫。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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