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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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检疫申报单。
4.1.1.2 需要实施检疫家畜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4.1.1.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1.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家畜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
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
离场出具的《乳用种用家畜隔离检查证书》( 附录 2)。
4.1.2 精液、胚胎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当提供以下相应
材料:
4.1.2.1 检疫申报单。
4.1.2.2 需要实施检疫精液、胚胎供体动物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4.1.2.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2.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供体动物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2.5 精液和胚胎的采集、销售、移植记录。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
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
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
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
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
4.3.1 乳用、种用家畜
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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