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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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

            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文书及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鲤春病毒血症                       鲤、锦鲤、金鱼
                                    草鱼出血病                          青鱼、草鱼
                                 传染性脾肾坏死病                            鳜、鲈
                                  锦鲤疱疹病毒病                           鲤、锦鲤
               1. 淡水鱼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虹鳟 ( 包括金鳟 )
                                 鲫造血器官坏死病                           鲫、金鱼
                                     鲤浮肿病                           鲤、锦鲤
                                     小瓜虫病                           淡水鱼类
               2. 海水鱼              刺激隐核虫病                           海水鱼类
                                 病毒性神经坏死病                            石斑鱼
                 3. 申报点设置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

            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 检疫程序

                 4.1 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

            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引种的,

            还应提交过去 12 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

            提交申报前 7 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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