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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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 2 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申报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4.2 申报受理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申
           报资料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

           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

           方兽医实施检疫。
               4.3 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

               查验进出场、饲料、进排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养殖生产记录和卫生管

           理等状况,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和内容

               4.4.1.1 群体检查

               群体活力旺盛,逃避反应明显,外观正常,摄食正常,可判定为群体检查正常。

               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弱、体色异常、外观缺损、乱窜打转、畸小、翻白、
           浮头、离群、厌食的个体,可判定为群体检查异常。

               4.4.1.2 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正常的,随机抽样进行个体检查;对群体检查

           异常的,优先选择异常个体进行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或解剖检查,或显微
           镜检查等方法进行。

               若外观有异常,包括竖鳞、烂鳍、烂鳃,体表出血、溃疡、囊肿,眼球突出、

           凹陷、浑浊、充血,肛门红肿、拖便,寄生虫寄生等,出现以上一种或几种症状,

           可判定为个体检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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