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214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3. 申报点设置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

           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 检疫程序
               4.1 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

           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引种的,

           还应提交过去 12 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
           提交申报前 7 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其中纳入省级以上水

           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可提交近 2 年监测结果证明代替。

               申报检疫可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4.2 申报受理

               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申

           报资料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

           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

           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水产养殖场的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或者水生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

           方兽医实施检疫。

               4.3 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
               查验进出场、饲料、进排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养殖生产记录和卫生管

           理等状况,核实养殖场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和内容


           204
           204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