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213

第二章 检疫规程




                 5.3 临床检查健康。
                 5.4 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 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1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6.2.2 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

            范》(SC/T7015) 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7.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

            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 24 个月以上。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甲壳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

            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文书及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壳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白斑综合征                      对虾、克氏原螯虾
                                 十足目虹彩病毒病                 对虾、克氏原螯虾、罗氏沼虾
                                   虾肝肠胞虫病                             对虾
                甲壳类              急性肝胰腺坏死病                             对虾
                                  传染性肌坏死病                             对虾



                                                                                    203
                                                                                    203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