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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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5.3 临床检查健康。
5.4 需要经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 检疫结果处理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1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诊断为本规程规定检疫的疫病,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6.2.2 病死水生动物应按照《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
范》(SC/T7015) 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7.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申报处理结果、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
检疫记录等文书应保存 24 个月以上。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甲壳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申报点设置、检疫程序、
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结果处理、检疫文书及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壳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类别 检疫对象 检疫范围
白斑综合征 对虾、克氏原螯虾
十足目虹彩病毒病 对虾、克氏原螯虾、罗氏沼虾
虾肝肠胞虫病 对虾
甲壳类 急性肝胰腺坏死病 对虾
传染性肌坏死病 对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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