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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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6.5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 检疫结果处理
7.1 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牛的胴体及生皮、原
毛、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
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
5.3.2.1 处理。
8. 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
记录。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羊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羊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
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羊的屠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羊。
2.2 检疫对象
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绵羊痘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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