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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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检查有异常的进行镜检。
6.5 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6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7. 检疫结果处理
7.1 生猪屠宰加工场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结果阴性,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
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生猪的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出
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7.2 生猪屠宰加工场所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
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采
取相应措施。
7.3 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
5.3.2.1 处理。
8. 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
记录。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牛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
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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