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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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牛。

                 2.2 检疫对象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 传染性脓疱外
            阴阴道炎 )、牛结节性皮肤病、日本血吸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牛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牛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 牛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 ( 出 ) 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4.3 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牛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
            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 宰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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