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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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他检疫标志。
               7.2 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

           5.3.2.1 处理。

               8. 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

           记录。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

           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家禽临床检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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